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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提升法院的政治地位,是遵循非政党化的路径合适,还是以院长为符号、通过提升院长在执政党内的层级来拉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合适?从现在的中共中央委员担任院长,改为政治局委员乃至政治局常委担任院长,是否有助于解决问题?这都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那国内铺天盖地关于苏格兰可能独立的报道是怎么回事?这要从英国的宪法讲起。当然,英国的政体实际上使得政府必须遵循民意,否则不就是自我打脸了吗?以后民众还敢相信这些政客吗? 所以,政府最终依照民意激活脱欧程序是不言自明的。
脱欧意味着不受欧洲人权法院约束? 脱欧派的重要论据是脱欧能够摆脱欧洲层面法院的各种不靠谱的判决。英国政府脱欧了吗? 那么,脱欧公投结果是否意味着英国政府决定脱欧了呢?从法律上讲,还没有。进入专题: 英国脱欧公投 欧洲一体化 。英国仍然需要遵守欧盟的相关决定,只是没有任何参与决策的权力。当年英国加入欧盟的时候,给予英国一系列优惠入盟条件。
联想到刚发生不久的苏格兰独立公投,苏格兰民众的怨念可想而知。一旦激活,将正式进入法定的退欧程序。对于中央提出的改革要于法有据,应有正确的理解。
为达此目的,我们必须坚持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实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总要求。社会治理创新,首先要实现政社分开原则,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以充分调动它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也是事实,因此依靠法治保改革、促改革,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意义十分重大。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在我国包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方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理论指导;规定法官的法袍、法槌、法庭的陈设和秩序,被选举的中央及地方官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国家宪法日等庄严的法治礼仪;法制文学的创作与传播活动;我国开展一五普法以来卓有成效的全民普法活动,等等。
在现代,法的立、改、废、释,在任何国家都是一种常态,因为人类社会总是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中。社会治理创新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保证这种创新走上正确、有序、快速发展的轨道。
三中全会《决定》的第九部分,就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通过法律实施将改革落到实处 如果良法得不到切实实施,法律法规也只是一张废纸。为此,四中全会在进一步强调要切实贯彻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同时,提出了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新理念。在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情况就更是如此。
改革方案通常比较原则,必须通过立法予以具体化和制度化,使其成为人们可以具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通过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使其得到严格遵守和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实施。在西方主要是通过占据行政和司法领导岗位的执政党成员极力贯彻执政党的治国理念来实现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文化工程将从制度上和思想上有力保证立法民主科学、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治理、法院公正司法,从而保证法治能够有力地保改革、促改革,实现全面快速推进国家五大文明建设。善即符合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五大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二是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独特性质及发展规律,包括它的权力(如侦查、起诉、审判)配置、司法运行程序以及人员素质等。
改革对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支持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和法治中国的加快建设,同样离不开全面深化改革的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两个极其重要的决定是紧密相关的,堪称姐妹篇
可能有人会问,哪个职业责任不大?但法官的确不同。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谴责所有的暴力,为逝去的生命感到悲哀,对撕裂的两个阵营感到痛心。连银行行长都称自己是弱势群体,闹得总理都笑了。我一直认为法律界流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是有问题的,甚至贻害无穷。每一次医患冲突,喊冤的有病人,哀叹的有医生——没有一方愿意承认自己是强势群体。我希望未来的舆论场,法官永远是坐着的,他永远不需要站起来说话,无论为别人,还是为自己。
可是我笑不出来,只要你进入银行的微信朋友圈,谈起银行的种种委屈,里面就是一片窦娥。法官不应为任何权力、利益以及情绪起立鼓掌。
昨天的中国舆论场有些特别,一个生命的死亡引发的悲鸣直穿人心。产品不行,赔偿就可以。
本来是居中裁判的法官,成为当事人拉拢或仇恨的另一个当事人。对此我并不乐观,就算把法官武装到牙齿,它可以解决当事人对法院弥漫的不信任吗?它可以化解民间舆论场对法官普遍的对立和不满吗? 一些人之所以敢于威胁法官,不是法官的权力还不够大,而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威胁有可能改变判决。
法官的权力太大,事关生死裁决,使得法律必须约束法官的权力放纵,不得主动出击,正所谓不告不理。如果法律只是人们面对的对象,人们就可以对法律扭过头去,甚至朝法律吐口水。编辑出错别字,订正就可以。甚至对判决也不解释,因为所有的解释都在判决书里。
在美国国会听众中永远有一群几乎从不起立、不鼓掌的人,其中就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唯一的理由就是法官要保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只有居高临下的法律,才能成就不容亵渎的法官。
据说,空军内部有一个训练事故率控制系数,直译就是飞多少架次允许掉一架飞机。弱势群体的悲情可以理解,可一旦传统的强势群体也诉诸悲情,就不能不引人深思。
表现在:一、法官一般不在舆论场发声(对比总统和议员)。没有人敢威胁美国大法官,不仅是因为实施威胁的人会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威胁也没有用。
文中详述了应该给法官扩权和保护的各种法律修正建议,从实体到程序,从法庭内到法庭外,从法官本人到法官家属。各种各样的新闻,一再暗示人们,权力和金钱可以改变判决,那么,对于那些没有权力和金钱的人们,就会寻求另外的救济渠道,比如舆论,比如威胁,比如大闹法庭。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它是法官的地位、尊严、待遇的唯一源泉(不是施舍、优惠和厚待的产物)。舆论的弱原理告诉我们:生活中的强势群体就是舆论中的弱势群体。
这个翻译没有精准地把握under这个介词的含义,under的本意不是面前,而是之下。悲鸣并不特别,特别的是悲鸣的群体——法官。
但冤假错案,终身追究,而且可能面临刑责。白岩松事件,从警察们在新媒体里的悲愤发声,就知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那些在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在舆论中往往更愿意选择低调和沉默。当所有的争议,法庭不能成为最后解决的通道,人们就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法庭外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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